(一)凡上访人员独自或推选不超过 5 人的代表,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到局指定场所进行上访属正常上访活动,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 登记:凡到局走访的人员必须首先到局办公室登记。对直接到各处(室)走访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先到局办公室登记。登记中应载明走访人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电话、有效证件(如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等。凡未登记、拒绝登记或与信访事项无关的人员,各处(室)可不予接待。
2 . 局办公室接访后,在《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群众来访登记表》(见附件 2 )上对走访人员予以登记,并视情况转交局事涉处(室)办理,但是,走访人员不告知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的除外。
3 .局事涉处(室)对采取走访形式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走访人是否受理,局受理信访事项应使用统一的信访事项告知单。
(二)凡围堵、冲击局机关、破坏公共财物、制造混乱,长时间滞留、纠缠、侮辱、威胁、跟踪、殴打机关工作人员和接待人员,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场所或其他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异常上访行为,按照《省交通厅运管局异常信访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