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道 路 运 输 协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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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第二届理事会负责人名单
专业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四川省道路运输协会;英译名称:Roa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缩写:RTASC。 第二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由四川省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道路运输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会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道路运输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和组织有关发展道路运输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拓展国际合作领域等方面的各类活动,旨在促进和推动道路运输生产力的发展,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和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经济、法律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要求,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和标准等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时,提供基础材料,开展前期工作,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制订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从业资格审查、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企业等级评审等相关工作,承担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质量信誉考核、职称评审、技术经济法律咨询、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学术讨论和行业标准研究; (五)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 (六)组织开展技术开发、为会员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协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七)编辑发行行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九)加强与有关机构、地方同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市(州)、县(区)同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完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国道协、本会会员和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省内市(州)、县(区)道路运输协会;省内市(州)、县(区)道路运输行业中的各类企业(含道路运输行业子行业的企业,下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为道路运输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川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除外); (四)在本会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本会《四川道路运输通讯》内部刊物,获得本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其它出版物或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本章有关条款中涉及对会员入会、退会或予以除名等事项的内容,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根据议事和开展工作需要,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各级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兼会员代表,下同)按不少于全体会员三分之一比例经有关单位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原理事单位可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聘请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和高级顾问;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在任期内有义务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理事单位应积极支持协会开展活动,承担协会安排的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九)处理其它属于常务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讨论本会日常工作中需由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聘用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下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分工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业务需要,设置科研、咨询、培训和协调等组织机构,承担道路运输业经济、法律、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课题研究任务。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本行业生产和专业特点以及发展的需要,按专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机构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并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任职年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通常连任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经营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 (二)日常办公; (三)组织行业活动; (四)调查研究和课题制作;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差旅费; (六)下拨各专业机构的经费; (七)专家聘用; (八)宣传出版; (九)政府无经费委托工作的开支; (十)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办公用房租金; (十二)国际、国内组织会费; (十三)其它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管理工作具体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妥善安置协会工作人员及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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